中州特卫-保镖公司参加《国内保镖行业服务自律公约》公布并试行
中国保镖行业服务自律公约(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镖服务公司
第三章 保镖个人
第四章 自行聘用保镖人员的单位及个人
第五章 保镖服务
第六章 保镖培训公司(机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保镖公司服务体系,规范民间保镖公司行业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民间私人保镖服务的公司和保镖服务人员的管理;适应现代社会民间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基本需求,帮助国家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中国保镖公司服务是指:
(一)中国保镖服务公司,即:打造信息化安保护卫体系,实现“人防”与“技防”的完美结合;采取点对点的贴身警卫、贴身护卫、贴身随卫、贴身驾卫等机动灵活的工作方式,为公司签约客户端提供特别安全助理、私人安全专家、高级安全顾问等特种安保服务,确保“四个安全”,即:生命安全、经济安全、家人安全、财产安全的专业安保护卫公司。
(二)国内(际)企业(机构)、团体、驻华各大使馆、领事馆、高端别墅(社区);国内(际)大型活动等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或私人住所的值班、巡逻、防护、守卫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重要首领;国内(际)的名人、明星、显贵、富豪、企业家、实业家、金融家、商人;来华留学生等招用人员从事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工作;
上列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自行招用保镖特卫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保镖公司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并开展保镖服务行业经营与自律活动。
第三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私人保镖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专业保镖管理制度,加强对私人保镖服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私人保镖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忠诚度。
第四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和和自行招用私人保镖服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私人保镖从业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私人保镖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对在保护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和保镖个人,行业社团或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私人保镖服务公司
第七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从事安保护卫业务和同等性质的组织机构;
(二)私人保镖服务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私人保镖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提供私人保镖服务所需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通信报警装备等;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私人保镖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私人保镖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设立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根据当地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并取得批准和相关资质证书。
第九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私人保镖服务个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私人保镖服务个人
第十一条:年满22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经历过军警院校、部队、体育院校、武术院校(馆)等相关身体技能方面训练的中国公民均可从事私人保镖服务工作。
申请人需经行业社团、行业协会(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所设置的相关指定培训单位(机构)、指定考核单位(机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留存相关身份信息,发给私人保镖上岗资格证书和等级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人保镖:
(一)曾主观故意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曾被吊销保镖上岗资格证书的;
第十三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和自行聘用私人保镖服务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招用符合私人保镖条件的人员担任保镖,并与被招用的私人保镖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服务合同。私人保镖服务单位和自行聘用私人保镖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及其私人保镖服务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相关保险。
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应当根据私人保镖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私人保镖进行法律、私人保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应定期对私人保镖人员进行考核,发现私人保镖人员不合格的,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辞退并收回私人保镖从业及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和自行聘用私人保镖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私人保镖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私人保镖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私人保镖服务人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 自行聘用私人保镖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自愿招用私人保镖人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聘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
镖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保镖人员或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有健全合法的《服务合同》。
娱乐场所如有安全保护工作需要聘用私人保镖人员的,除需要签订合法的《安全保护劳动服务合同》外,还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工作,积极配合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自行聘用私人保镖(特卫)人员的单位必须是从事合法经营的单位或企业(机构),不得让私人保镖服务人员做《劳动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范围之外以及任何违规违法的事情。
第十八条:自行聘用私人保镖人员的个人必须有合法的公民身份,需有合法的职业(含离退休),合法的收入,固定户口及居住地址,不得让私人保镖服务人员做《劳动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范围之外及任何违规违法的事情。
第五章 私人保镖服务
第十九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提供保镖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私人保镖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私人保镖服务合同终止后,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应当将私人保镖服务合同至少留存5年备查。
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私人保镖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私人保镖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聘请社会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提供保镖(特卫)服务的应当有该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私人保镖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私人保镖(特卫)服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派出的私人保镖人员应当遵守客户的有关规定及规章制度。客户应当为私人保镖人员从事私人保镖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私人保镖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私人保镖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镖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按规定存档备查,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和客户单位不得有任何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三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对保镖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及从业人员和客户单位均不得指使、纵容私人保镖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及从业人员为安全防卫需设置必要的安防设施设备,绝不能影响公共安全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私人保镖人员上岗根据岗位和身份以及客户的要求,可穿着适合不同场合的私人保镖人员服装,但不得携带任何国家规定管制性器具。
私人保镖人员服装由全国私人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私人保镖服务标志式样由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应当根据私人保镖服务岗位的需要为私人保镖人员配备所需的装备。私人保镖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私人保镖服务过程中,私人保镖人员如发现在服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有效制止,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二十七条:保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镖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私人保镖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保镖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专业保镖服务公司或者客户不得因保镖人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私人保镖人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私人保镖培训公司(机构)
第二十九条:私人保镖(特卫)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私人保镖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私人保镖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5年以上私人保镖服务和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私人保镖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条:私人保镖人员枪支使用的培训,应当由公安部门批准。承担培训工作的培训单位(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私人保镖培训单位应当按照私人保镖人员的安全服务经历以及对于客户单位的治安护卫职责而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私人保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全国私人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应当指导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建立健全私人保镖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私人保镖人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私人保镖服务公司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私人保镖服务公司、私人保镖培训单位和私人保镖人员应当接受全国私人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全国私人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建立私人保镖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存或对外公示私人保镖服务公司、私人保镖培训单位和私人保镖人员的相关信誉信息。对其商业营运机密予以保护。
全国私人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应当对提取、留存的私人保镖人员的个人身份档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应当对社会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私人保镖服务公司、私人保镖培训单位和私人保镖人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合法注册的公司和未持私人保镖上岗资格证的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私人保镖服务、私人保镖培训,未经注册从事相关服务和培训的,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并公示;
(一)招用不符合本公约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私人保镖的;
(二)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私人保镖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而为其提供私人保镖服务并违法的,或者未将违法的私人保镖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改正;违法并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私人保镖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私人保镖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私人保镖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使用防护安全设施设备致使单位或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损害的;
(六)对私人保镖人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私人保镖人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删改或者扩散私人保镖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报请司法机关处罚。
第三十八条:私人保镖服务公司因私人保镖人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私人保镖人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私人保镖服务公司的处罚和对私人保镖人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私人保镖人员在私人保镖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或私人保镖人员和客户签订的《劳动服务合同》界定的相关责任人赔付;私人保镖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或客户代理赔付的,私人保镖服务公司或客户可以依法向私人保镖人员追偿。
第四十条:私人保镖培训单位未按照本公约规定进行培训的,予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全国性的私人保镖行业社团组织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私人保镖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受客户和人民群众监督,如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经客户和人民群众反馈,给予警告、公示、撤职、开除等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私人保镖人员的上岗和资格等级证书的式样由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公约施行前已经从事私人保镖服务的保镖人员,自本公约(草案)试行之日起1年内由私人保镖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指定的培训和考核机构培训及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相关身份等信息的,发给私人保镖人员上岗证书或资格等级证书。
第四十四条:本公约属私人保镖行业内部公约,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保镖公司协会所有。
第四十五条:本公约(正文)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共同汇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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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国际保镖(澳门)有限公司
中国保镖协会